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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刘静、刘新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静,刘新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650号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2号楼1单元601户。法定代表人刘广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剑英,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静。被告刘新刚。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刘静、被告刘新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赞勤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德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