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义彪与陈成、严英娇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彪,陈成,严英娇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839号原告陈义彪,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成,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严英娇妹,女,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义彪与被告陈成、严英娇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开怀人民陪审员 林吓兵人民陪审员 严华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