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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小妞与冯勤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妞,冯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妞,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闻喜县3531工厂家属区18号楼401房。被执行人冯勤龙,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干警,住稷山县化峪政府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小妞与被执行人冯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小妞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稷民化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艺霞审判员  杜东波审判员  任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