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小妞与冯勤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妞,冯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妞,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闻喜县3531工厂家属区18号楼401房。被执行人冯勤龙,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干警,住稷山县化峪政府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小妞与被执行人冯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小妞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稷民化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艺霞审判员 杜东波审判员 任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