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恢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费宁与张加田、赵德宝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恢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费宁,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加田,男,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赵德宝,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加田、赵德宝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晏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