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金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清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清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金字第108号原告王清粉,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5日,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时银芳,男,内乡县师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陈志刚,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雷,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原告王清粉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王充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孙晓峰陪审员 马运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聂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