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黄某,自由职业。被告孙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高春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