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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黄某,自由职业。被告孙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高春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