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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盛忠伟、谢建生与谢建生、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忠伟,谢建生,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盛忠伟。委托代理人林洋,临安市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建生。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52号。法定代表人朱高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惠林,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忠伟诉被告谢建生、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忠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忠伟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9元,减半收取3299.5元,由原告盛忠伟承担。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徐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