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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禹财破坏电力设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禹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812号罪犯刘禹财,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2006)青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禹财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4日以(2006)秦刑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以哈刑执字(2010)第6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6月28日以哈刑执字(2012)第34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刘禹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刘禹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禹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两年多来,累计完成本工序服装加工10万余件,合格率达99.9%。讲究文明礼貌,并能遵守内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及集体卫生保持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存款收支明细、罚金缴纳票据、收据、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禹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刘禹财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禹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