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包海军与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海军,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743号原告:包海军。被告: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20号。法定代表人:孔心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春波、何聪,均系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海军诉被告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海军以与被告武汉健康人大药房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海军负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梅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