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王洋与张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洋,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洋,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徐正满,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陈曦,黑龙江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明,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王洋因与被申请人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本院(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洋申请再审称,王洋不欠张文借款,本案中的90702元欠款包含在(2014)南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王洋母亲万晓玲向张文借款20万元中,本案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张文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洋的再审申请,维持生效判决。本院认为,王洋收到张文通过银行转款90,702元属实,有王洋于2014年4月16日的取款凭条证实且其对此没有异议,对此,王洋有义务偿还此款。关于王洋提出本案欠款已包含在(2014)南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王洋母亲万晓玲向张文借款的20万元中,本案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因其出示的证据证明不了该笔借款与生效判决中的借款系同一笔借款,故王洋的主张不能成立。生效判决判令王洋给付张文借款90,702元及利息并无不妥。综上,王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景学武审判员 张玉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