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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庆阳神州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小旺、闫海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神州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小旺,闫海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庆阳神州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路镇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小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闫海峰,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神州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小旺、闫海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神州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神州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神州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退付原告庆阳神州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1380元,由原告庆阳神州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0元。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