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外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乐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王乐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外初字第25号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祥桃。委托代理人:孙海勇。被告:王乐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乐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89元,减半收取8544.50元,由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庆前人民陪审员 刘 腾人民陪审员 叶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