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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市民二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吴平、蓝业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平,蓝业强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二终字第2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平,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水族,职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委托代理人:罗挥得,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376号,组织机构代码59689092-0。法定代表人:温从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恒,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蓝业强,曾用名兰业强,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上林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电白县水东镇广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陈世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吴平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剑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利萍、陈一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平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撤回上诉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上诉人吴平负担。上诉人吴平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剑峰代理审判员  吴利萍代理审判员  陈一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肖绍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