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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委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塞克电动车有限公司诉温红江 杨印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委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塞克电动车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瑞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红江,男,汉族,农民,住址绥中县前卫镇。被执行人:杨印田,男,汉族,住址绥中县前卫镇。本院在执行天津塞克电动车有限公司诉温红江杨印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诉温红江杨印田应给付执行款14038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诉温红江杨印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委执字第000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