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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樊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84号原告樊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作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