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樊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84号原告樊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作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