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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曹盘林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曹盘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刑初字第0008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徐摩,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盘林,男,1959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4月27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29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吕涤瑕,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盘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姚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曹盘林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8418.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姚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徐摩、被告人曹盘林及其辩护人吕涤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曹盘林与被害人姚某某在本市虎丘区镇湖街道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使用铝合金管殴打被害人姚某某,又持刀捅刺被害人姚某某胸腹部致被害人姚某某肝脏、盲肠破裂。经苏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盘林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害人姚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建议对被告人曹盘林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曹盘林,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害人姚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徐摩提出的辩论意见是:被告人曹盘林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构成自首,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姚某某与曹盘林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同时要求被告人曹盘林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58418.27元,另外,虽然对方已将赔偿款足额预交至法院,但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一方超额赔付,也不愿意谅解被告人。为证明上述赔偿请求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曹盘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辩称自己没有杀人故意,在公安阶段虽说过想杀死姚某某,但当时情绪激动,是一时赌气所言,并非真的要致被害人姚某某于死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盘林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曹盘林在公安阶段说的想杀死姚某某是气话,其在之后的供述及庭上的辩解也明确说明没有杀人的故意;被告人曹盘林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姚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同时被告人曹盘林的亲属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将人民币16万元预交至法院标的款专户,恳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曹盘林在苏州市虎丘区镇湖街道苏州隆诚变压器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与被害人姚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后其遂使用铝合金管殴打被害人姚某某,继而持刀插刺被害人姚某某胸腹部,在被害人姚某某的司机朱某踹门进入现场后才暂停伤害,后在朱某离开现场后又持剪刀戳刺姚某某,上述伤害行为最终造成被害人肝脏、盲肠破裂以及头部、胸腹部、双上肢、左下肢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苏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某(右侧)腰腹部损伤构成人体重伤二级,其头部、胸腹(除右侧腰腹部以外)、四肢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曹盘林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案发后调取并扣押了犯罪工具刀1把、铝合金棍子1根及剪刀1把。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曹盘林向本院预交赔偿款人民币16万元。上述事实,由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手术记录等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证实姚某某于2014年11月29日晚20时21分因全身多处刀刺伤被送苏大附二院抢救情况:姚某某右胸前有长约30厘米匕首刺入胸室,位置肋骨表面,刀尾、刀头外露,右腋窝处5厘米创口,深达脂肪层,右腋后线肋3处约4厘米创口,可见气体溢出,左后腰背部刀刺伤口约4厘米,双上肢、左下肢见多处刀刺创口,深达皮下;姚某某多发外伤,入院时生命体征不平稳,予以积极抗休克治疗后,生命体征尚平稳,同时对其开放性胸外伤予以胸腔闭式引流、封闭胸部伤口;其右前胸刀刺伤,刀在位,右侧之胸壁可见2个伤口,其中一伤口深及胸腔,CT示右胸腔少许积气,未见明显心包积液;另证实自姚某某胸壁刺刀出入口切开皮肤,取出刺刀,见创面深及肌层,未进入胸腔。2、扣押清单、借条,证实公安机关从曹盘林处扣押了借条,反映了其为姚某某向他人借款的情况;汇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曹盘林向本院预交赔偿款人民币16万元。3、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伤情照片,证实姚某某全身多处刀外伤后致多处创口形成,其中右侧腰腹部创口深及腹腔,剖腹探查见肝右叶IV段脏面一长约5cm裂口伴活动性出血,予肝创面电凝止血缝合裂口,回盲肠壁一大小约1cm破口,予缝合盲肠破裂口。鉴定结论为姚某某腰腹部损伤属重伤二级,另外,姚某某头部、胸腹(除右侧腰腹部以外)、四肢损伤形成的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超过40cm,构成人体轻伤一级。4、报警电话录音反映了曹盘林向110报警并明确是自己持刀伤人的情况;监控录像反映了曹盘林进入办公室,朱某踹门以及姚某某被救等情况。5、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反映公安机关到现场后,被告人曹盘林有些激动,并说“我不想活了”,“最好他死”、“对方死了抵命,重伤就吃官司”等。6、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9日晚上,租用苏州市隆诚变压器公司厂区内办酒的高老板女儿结婚,当时与其一桌的老头(即曹盘林)接了一个电话就走了,大概过了半小时,其帮助老板姚某某拿了一份糕点送到厂里二楼办公室,上楼时大概是晚上6点50分,敲门时没人应答,但是听见里面好像有叫救命的声音,房门反锁并听见里面有打斗的声音,其就把门踹开,看见办公室地上都是血,其顺着血迹往姚某某卧室里面跑,看见姚某某当时正坐在床脚边上,身上披着一床被子,右胸部位插着一把刀,上面看见刀柄,下面看见刀尖,刀从右胸前面穿出来,曹盘林正用一根七八十公分长的不锈钢管对着姚某某头部打,其到了之后还看见他打了三四下,于是上去阻止那老头,并将老头拉到卧室外面的办公室内,为防止那老头再打姚某某,其把老头一起叫到厂门卫室内,叫朱某某先去二楼办公室看护姚某某,其打120求救并打电话告诉厂里的代某某及姚某某的姐姐,当时老头说要报警,朱某也没有管他,叫他待在门卫室,然后其又去等救护车了,离开时老头还在门卫室,到了晚上7点半左右,其在镇湖绣品街牌楼处接到救护车,带领救护车到厂里后,陪着医生带着姚某某一起去附二院抢救。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9日晚,高老板的女儿结婚,在隆诚变压器公司厂区内办酒,与其坐在一个桌上的老头(即曹盘林)接了一个电话后就走了,大概又过了半个小时,其看见朱某拿了一份糕点出去了,过了约十分钟,朱某急匆匆就回来了,叫朱某某赶紧跟他走,在路上,他说姚某某被人捅了,他们到了二楼姚某某办公室,看见曹盘林站在办公室大厅里,手里没拿什么工具,双手都是血,老板姚某某赤裸身体倚着墙瘫坐在里屋卧室的地上,胸口插着一把刀,只看见刀柄和刀尖,都是不锈钢银色,估计有三十多公分长,当时刀已经从姚某某胸口穿透了,他就赶紧让朱某打120电话报警,然后他就拉着那老头出去了,他就一直在里屋看着姚某某等待救护车到来,后来还是他拿了被子给姚某某盖上,姚某某当时一直在对其说想睡觉,其就一直喊他,叫姚某某不要睡着。现在这把刀在姚某某被抢救时一起带走了。姚某某以前喊那老头“干爹”。8、证人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1月29日晚上,朱某给他打电话,说是厂里老板姚某某出事了,让他赶紧到隆诚变压器厂里来,他到厂里之后,看见朱某和一个老头坐在厂门卫室的门口,朱某说他要去接120救护车,让代某某看好老头,其就让老头待在厂门卫室,之后,老头自己打电话报警,那老头是姚某某干爹曹盘林。9、证人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9日晚8时许,急诊科打电话让他们过去会诊,患者姚某某伤势比较重,于是就将其转入手术室治疗,其是胸外科医生,当时患者从右肩部至右胸部被刀所伤,刀就插在胸部上,因刀插处并非致命伤,所以就由他将刀拔出了,是一把长20公分左右的刀,刀柄和刀刃都是金属。10、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反映2014年11月29日下午四五点左右,曹盘林在姚某某办公室待了半个多小时,期间提及还钱给姚某某,之后下去喝喜酒。曹盘林走了之后,姚某某就开始洗澡,洗了大约十几分钟,其听到有人在用钥匙开门,曹盘林在门外说为什么把门锁起来,其披上一件浴衣出来开门,曹盘林进来后,其急着去洗漱间继续洗澡,对曹盘林讲把门关好。之后其对曹盘林说帮烧两壶水。不一会儿他烧了水给姚某某送来。当时姚某某正准备拿起棉毛衫套在头上穿起来,面朝淋浴龙头站着,突然感觉头上被刀一类的铁器击打,然后听到曹盘林说“我要一刀弄死你”。姚某某在头上、后脑部被打多次之后倒了下去,迷糊中感觉身体右面腹部侧面位置又被刀一类的东西捅了,之后其模糊地看到曹盘林手里拿着一个铁器,也不知道是刀还是棍子,往他身上打,他用双手挡着,胡乱抓了一件浴衣挡,然后他连滚带爬跑向卧室,曹盘林也追到卧室,他感觉曹盘林在用铁棍打他,后来姚某某就躺在地上准备装死,但是曹盘林继续用刀捅其后背,还用刀搅后背的肉,后来其感觉曹盘林用刀割他脖子,嘴里说着要把姚某某的头割下来,其就挣扎,不让他割自己,他就用刀插进姚某某的右前胸,还试图把刀拔出来,但是他没能拔出来,之后他就用棍子拼命砸姚某某的头,其就不断的喊救命、救命。正在这个时候,朱某从外面踹门进来,其跟朱某说过来,后来朱某出去了,好像去叫人,朱某走后,曹盘林手上拿着一个铝合金空心管继续打他。过了一会儿,朱某从外面回来后,带上朱某某一起上来了,当时曹盘林继续打他,被人拉住了,但是这个过程他记不清了。11、被告人曹盘林的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反映(1)2014年11月29日18时20分左右,曹盘林接到姚某某电话,让其去他办公室去。曹盘林到楼上办公室后,给正在洗澡的姚某某先后烧了三壶水。洗完后姚某某问曹盘林有无再去找其他人借钱,曹盘林听了便发火说“还要借钱给你啊?我都借了这么多钱给你了!”后来曹盘林越想越气,就跑到卫生间门口洗手池附近拿了一根铝合金的棍子去卫生间里面打姚某某,在他头上打了三四棍。他被打以后就从卫生间跑出来,先抢了曹盘林手里的铝合金棍子,在争抢棍子的时候其摔了一跤,起来后发现姚某某已经把棍子扔在地上,从卧室里面拿了一把水果刀,曹盘林见他手里有刀,就立刻用左手拿住刀刃,右手拿刀柄,把他的刀抢了过来。后来,曹盘林把刀举起来,从上到下,朝着姚某某胸口就插进去了,把刀插在了他的胸口上,当时姚某某坐在地上,用被子把自己包了起来,不停地喊“救命、救命”。两三分钟后,姚某某的驾驶员朱某把办公室的门踹开了,并把曹盘林拉到门卫那边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厂里的代某某也来了,叫他走,曹盘林说不能走,后来他用门卫室的座机打110报了警,说自己用刀捅了人。另证实,姚某某头部、胸部、腹部、手臂、腿部处有多处疑似利刃伤都是曹盘林造成的,朱某暂时离开现场后,曹盘林又去办公室的橱子里拿了一根高尔夫球杆,用球杆打了办公室的桌椅,扔办公室地上了,之后他又去办公桌上拿了一把剪刀,又去卧室找姚某某,用剪刀捅了姚某某腰或者大腿上,然后就把剪刀扔在地上。(2)关于作案动机,曹盘林供述姚某某是其干儿子,这几年姚某某一直以做生意为由让其在外面帮他借钱,到现在为止,其已经帮他以自己名义在外面借了五千多万,但他一直拖着不还钱,本金利息现在都还不出。曹盘林跟姚某某说其他人的钱还不出来也就算了,但是这两年借的七八户人家的拆迁款必须要还给人家,因为这些钱都是人家拆迁户的全部家当,但姚某某一直嘴上说有钱,最后还是一直拖欠着不还,因为钱是曹盘林借的,觉得对不起人家,所以他特别恨姚某某这个人,要不是他让曹盘林去帮他借钱,其也不至于对不起这么多相信曹盘林的拆迁户,还有就是曹盘林现在自己也被搞得倾家荡产,自己女儿因为生小孩还变成了植物人,其也没钱给自己的家庭提供帮助,一想到这些他就特别恨姚某某这个人。案发当天姚某某还说让曹盘林帮他出去借钱,曹盘林一气之下就打了他。曹盘林当时想到他让其帮他借了那么多钱不还,心里就特别恼火,当时就想用刀把他捅死,所以就捅了他一刀。曹盘林当时一心就想要把他捅死,这样大家都解脱了,也没人再向其逼债了,其他的后果也顾不上了。上述事实,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DNA鉴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作案工具)清单及照片,被告人曹盘林的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害人姚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被告人曹盘林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辩论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理由如下:被告人曹盘林曾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中明确供述其非常恨姚某某并要杀死对方,从当庭播放的执法记录仪录像来看,曹盘林也向公安机关明确供述“最好他死”、“对方死了抵命,重伤就吃官司”等;同时,被告人曹盘林持锐器连续打击被害人姚某某要害部位,用刀插进姚某某的右前胸,在司机朱某暂时离开现场后,又持剪刀戳刺姚某某,最终造成被害人多处受伤,其故意杀人的意图非常明显。故对诉讼代理人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姚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所提“被告人曹盘林不构成自首”的辩论意见,经查,被告人曹盘林于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并在案发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归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盘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曹盘林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盘林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系因民间债务矛盾激化而引起,以及被告人已按照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诉求将赔偿款足额预交法院,故决定依法对被告人曹盘林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曹盘林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系劣迹,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被告人曹盘林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理由上文已经阐明,不再赘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应予以纠正。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曹盘林已按照该请求向法院预交了赔偿款并请求法院按照民事起诉状之诉请判决,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盘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二、已被公安机关调取、扣押的犯罪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被告人曹盘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八千四百一十八元二角七分。(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上述赔偿款从已向本院预交的赔偿款中予以划扣,已预交的剩余钱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八十一元七角三分,退还被告人曹盘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文伟审 判 员  许修尧人民陪审员  张伟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钱苏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