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何庆诉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友,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何庆友,男。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庆友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庆友于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庆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庆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七元(原告何庆友预交),由原告何庆友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