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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何庆诉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友,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何庆友,男。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庆友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庆友于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庆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庆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七元(原告何庆友预交),由原告何庆友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