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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伟霞与王龙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霞,王龙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张伟霞,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龙飞,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伟霞与王龙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霞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霞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张伟霞自愿承担。审判员  杜丽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