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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行非执字第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荆门市掇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官月、孙双双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行非执字第00005-2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鹏林,局长。被执行人官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掇刀行非审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官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83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官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广场支行存款17931.46元至本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员XXX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丁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