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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祝启顺刘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037号原告祝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祝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祝某某。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