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祝启顺刘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037号原告祝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祝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祝某某。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