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左飙,王薇,吴贶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振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森,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华满,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飙,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左飙。原审被告:王薇。原审被告:吴贶生。上诉人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左飙、王薇、吴贶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为157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文 友代理审判员 方 慧代理审判员 李 晓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姚璐(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