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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与东莞市力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伟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东莞市力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伟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裕升薄板有限公司,尹定庭,张云兰,梁国华,顿耀玲,何志刚,赵林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47-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29号。组织机构代码:73148205-8。负责人:谭顺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贤恺,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敏仪,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力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环保工业城环保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6334373-3。法定代表人:梁国华。被告:深圳市国伟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萌社区第一工业区第90栋。组织机构代码:67482174-5。法定代表人:余小雄。被告:东莞裕升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环保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76932219-9。法定代表人:尹定庭。被告:尹定庭,男,汉族,1966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张云兰,女,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梁国华,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顿耀玲,女,汉族,1980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何志刚,男,汉族,1956年7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赵林芬,女,汉族,1956年12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诉被告东莞市力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伟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裕升薄板有限公司、尹定庭、张云兰、梁国华、顿耀玲、何志刚、赵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东莞市力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伟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裕升薄板有限公司、尹定庭、张云兰、梁国华、顿耀玲、何志刚、赵林芬价值7,267,913.27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东莞市力拓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伟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裕升薄板有限公司、尹定庭、张云兰、梁国华、顿耀玲、何志刚、赵林芬的银行存款7,267,913.2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丽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