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38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09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0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