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襄阳宇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和力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宇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和力胶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64-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宇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襄阳宇虹金属制品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邓城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明,宇虹金属制品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和力胶管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和力胶管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西边村。法定代表人莫家仁,广州和力胶管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和力胶管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襄阳宇虹金属制品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和力胶管公司对他人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和力胶管公司对他人的债权97万元。未经本院许可,除向申请执行人襄阳宇虹金属制品公司支付此款外,不得支付此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