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与林珍、刘公民、付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林珍,刘公民,付池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82-1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09号兴隆大厦14层。负责人万国庆,总经理。被告林珍,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公民,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池辉,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与被告林珍、刘公民、付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已于2014年8月25日查封了被告林珍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现代工业园研发中心2号楼栋2单元17层21号的房屋,因该房屋已办理了退房手续,本院现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追加对被告付池辉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前川大道3层332号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林珍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现代工业园研发中心2号楼栋2单元17层21号的房屋的查封;二、查封被告付池辉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前川大道3层33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