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米伟杰与莫万军、余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伟杰,莫万军,余素莲,莫某,清新区永亮电气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294号原告:米伟杰,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胡继纲,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孟,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万军,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余素莲,女,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俊宇,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子恒,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莫某,男,200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盘玥炎,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新区永亮电气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43号A幢C梯202#。法定代表人:潘青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伟杰诉被告莫万军、余素莲、莫某、清新区永亮电气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伟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米伟杰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米伟杰撤诉处理。审判长 丘雪芳审判员 童伟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