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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明思、刘文明与刘文明、常路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思,刘文明,常路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81号原告:林明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金祥、李国刚。被告:刘文明。被告:常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思与被告刘文明、常路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明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