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明思、刘文明与刘文明、常路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思,刘文明,常路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81号原告:林明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金祥、李国刚。被告:刘文明。被告:常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思与被告刘文明、常路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明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