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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81号原告:赵某,女,1967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凡某,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 淼代理审判员  李建彬人民陪审员  刁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谭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