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交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解俊英诉被告刘东坤、周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俊英,刘东坤,周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交初字第42-1号原告解俊英,女,汉族,生于1955年8月19日,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张成志,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坤,男,汉族,生于1996年3月16日,住鹿邑县。被告周洋,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3日,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王鹤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俊英诉被告刘东坤、周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东坤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俊英自愿撤回对被告刘东坤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俊英撤回对被告刘东��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文革审 判 员 吕玉红人民陪审员 丁超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