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吉水县昌盛饲料经营部诉被告李仁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水县昌盛饲料经营部,李仁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吉水县昌盛饲料经营部。经营者熊玉明,男,汉族.住址吉水县。被告李仁发,男,汉族,住吉水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水县昌盛饲料经营部诉被告李仁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7元,由原告吉水县昌盛饲料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