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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吴梅仙与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梅仙,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091-3号申请执行人吴梅仙。被执行人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根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仲案字(2015)第0030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委托杭州萧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天鹤路1405号工业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库存产品等物资[一、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初字第号,设计用途为非住宅,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1F/1F,建筑面积为4186.21平方米。二、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初字第号,设计用途为非住宅,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1F/1F,建筑面积为14319.6平方米。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3)第0140761号,地号为3301220010001007,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39816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60年6月24日。四、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库存产品等物资(以现场实物为准)]进行价格评估,杭州萧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杭萧审评(2015)第060号评估报告,评估总值为36382889元,司法处置总价为2898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杭州万鼎热镀锌有限公司以2993902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天鹤路1405号工业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库存产品等物资[一、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初字第号。二、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初字第号。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3)第0140761号。四、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库存产品等物资(以现场实物为准)]以2993902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杭州万鼎热镀锌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库存产品等物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万鼎热镀锌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杭州万鼎热镀锌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