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刚与史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刚,史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06号原告:韩刚,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史兆华,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刚与被告史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靖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