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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刚与史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刚,史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06号原告:韩刚,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史兆华,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刚与被告史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靖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