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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851号原告:张某甲,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大何庄乡彪冢村。被告:张某乙,���,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马店镇马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丽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由晨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