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851号原告:张某甲,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大何庄乡彪冢村。被告:张某乙,���,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马店镇马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丽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由晨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