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明伟与钱莹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伟,钱莹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87号原告李明伟。委托代理人刘彤,江阴市长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莹毅。委托代理人刘浩芳,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伟诉被告钱莹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伟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钱莹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李明伟已预交),由李明伟负担。审 判 长 储振宇审 判 员 濮建东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霞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