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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明伟与钱莹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伟,钱莹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87号原告李明伟。委托代理人刘彤,江阴市长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莹毅。委托代理人刘浩芳,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伟诉被告钱莹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伟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钱莹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李明伟已预交),由李明伟负担。审 判 长  储振宇审 判 员  濮建东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霞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