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0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深圳分行与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俞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84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吴新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振华,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惠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俞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57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13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 劲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雯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