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芦建敏与杨建芬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芦建敏,杨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48-1号申请人芦建敏。被申请人杨建芬。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杨建芬驾驶的冀A×××××号宝来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现因被申请人杨建芬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芬驾驶的冀A×××××号宝来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芬驾驶的冀A×××××号宝来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