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国军因与被上诉人袁志伟、陈树申、许昌艾丽格斯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国军,袁志伟,陈树申,许昌艾丽格斯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国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志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艾丽格斯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志伟,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任国军因与被上诉人袁志伟、陈树申、许昌艾丽格斯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认为,袁志伟、许昌艾丽格斯发制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检查机关移送起诉,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任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全额退还原告任国军。上诉人任国军上诉称,原审对于本案涉嫌经济犯罪的主体不清。本案共有三个被告,初审裁定认为袁志伟和艾丽格斯公司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犯罪,那么,另一个被告陈树申并未涉嫌犯罪。另一方面,初审裁定认定法律关系不清。本案存在一个借贷关系,还有一个担保法律关系。借贷关系涉嫌经济犯罪,担保法律关系并不涉嫌犯罪。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ll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如果借贷关系涉嫌犯罪而担保关系并不犯罪。既便担保无效,依法也还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多大数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按多大比例承担责任,这些都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初审裁定适用该条规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本案还有一个原因,不应驳回起诉。上诉人已向初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陈树申部分财产,如果驳回原告告起诉,那么,陈树申有可能很快转移解封的财产;或者有其他债权人将其财产另案查封。既便原告另案起诉担保人,被告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债权成为泡影,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谁将承担这一责任。这正属于我国民事诉讼第150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况。综上,初审裁定依法应予撤销。本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袁志伟、许昌艾丽格斯发制品有限公司虽涉嫌犯罪,但本案另一被告陈树申并未涉嫌犯罪应当对其担保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