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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冯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科峰,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结婚。婚后被告冷漠无情、视財如命,瞧不起原告,经常挑拨原告及被告家人的矛盾。2014年,原告曾起诉离婚,之后双方再未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婚后虽有矛盾,但感情较好。2014年7月,原告和被告母亲发生吵闹才起诉离婚的,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查明:原、被告2004年3月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0年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现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原、被告婚后关系一般。2014年6月,原告与被告父母发生打架,并于7月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并未和好,仍然分居生活。上述事实,由双方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虽然分居时间较长,但未达到可以判决离婚的时间界限,且双方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所列其他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冯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小胜审 判 员  赵旭益人民陪审员  刘论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景 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