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如松与郭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松,郭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365-3号申请执行人王如松。被执行人郭贝。关于王如松申请执行郭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如松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郭贝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债务已全部清偿。为此,已无继续冻结其银行账户之必要,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郭贝中国建设银行62×××86账号的存款413614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郭贝招商银行62×××24账号的存款413614元的冻结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招幸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