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崔晓冬与被告李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冬,李兴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崔 晓 冬 与 被 告 李 兴 山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崔晓冬,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让字镇体字村。被告:李兴山,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榆县青山农副产品购销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冬与被告李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晓冬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崔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于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