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三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明光市麦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明光市麦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三初字第00018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515215-6。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露露,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麦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组织机构代码09538957-2。法定代表人:方玲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木秀,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市麦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和解,现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 员代 元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