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二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林宪明诉被告吉林市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忠升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宪明,吉林市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忠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551号原告:林宪明,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亮,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王忠升,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宪明诉被告吉林市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忠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宪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宪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8.00元,减半收取2,569.00元,由原告林宪明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诗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