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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5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马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522-2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马某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052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王某所有的奔驰牌小轿车一辆。被告王某现已全部还清原告借款,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王某所有的奔驰牌小轿车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告王某所有的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