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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连尚医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卧龙园分店与马保芝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尚医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卧龙园分店,马保芝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608号原告:大连尚医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卧龙园分店,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卧龙园18栋-3-1-2。法定代表人:王毅,经理。被告:马保芝。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保芝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尚医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卧龙园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大连尚医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卧龙园分店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