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姬脉坤、辛艳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姬脉坤,辛艳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51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197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姬脉坤,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河南人。被执行人辛艳侠,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4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姬脉坤、辛艳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姬脉坤、辛艳侠向申请人张玉梅偿还欠款113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执行费162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艳侠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本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商处理,案件受理费1290元、执行费1620元被执行人姬脉坤、辛艳侠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