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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姬脉坤、辛艳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姬脉坤,辛艳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51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197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姬脉坤,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河南人。被执行人辛艳侠,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4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姬脉坤、辛艳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姬脉坤、辛艳侠向申请人张玉梅偿还欠款113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执行费162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艳侠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本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商处理,案件受理费1290元、执行费1620元被执行人姬脉坤、辛艳侠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