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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雷诉沈星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许雷被告沈星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雷诉被告沈星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雷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许雷负担。审判员 姒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