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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立民终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顾建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00144号上诉人顾建军,住隆化县。上诉人顾建军不服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立字第10号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顾建军的诉讼请求已经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起诉的,应申请再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上诉人顾建军上诉称,隆化县人民法院认定诉讼请求事项是属于原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事项。原起诉给付了判决之前的占地费用,原判决只判决解除合同,没有判决返还土地。原告请求被驳回,致使被告继续占有土地至今,妨碍了我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我起诉排除妨碍不属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顾建军的诉讼请求已经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诉求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是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其诉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应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立字第10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本案由隆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