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方超与张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超,张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424号原告:方超。委托代理人:金国威。被告:张晟。原告方超为与被告张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张晟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晟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张晟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晟于2015年1月23日向原告方超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23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到期以后,被告张晟对借款本息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超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4元,由被告张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启市助理审判员 应望黎人民陪审员 王露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楼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