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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金安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金安,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于保定市看守所。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金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永辉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金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6日,被告人高金安以金苑小区3-3-501号的虚假购房协议作抵押,骗取陈某某182000元。同年9月8日,被告人高金安以同样手段骗取陈某某181000元。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高金安以同样手段再次骗取陈某某90000元。2014年5月份,被告人高金安偿还了陈某某8万元。2、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高金安以金苑小区3-3-501号虚假购房协议作抵押,通过易融投资公司骗取刘某某50万元。2014年被告人高金安陆续偿还了45.5万元。3、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高金安以金苑小区3-3-501号虚假购房协议作抵押,骗取张某某423000元。2014年3月份偿还了27000元。4、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金安以金苑小区3-3-501号虚假购房协议与韩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方式骗取韩某甲和韩某乙30万元。后以支付房租的名义给付韩某甲和韩某乙5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金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购房协议、商品房预定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金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购房协议作为抵押,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金安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金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金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陈某某人民币373000元;退赔刘某某人民币45000元;退赔张某某396000元;退赔韩某甲、韩某乙人民币24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李 栋人民陪审员 张晓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臧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