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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溪祥与陈美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785号原告张溪祥,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美琴,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溪祥与被告陈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溪祥负担。代理审判员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熹岚 百度搜索“”